未按规定组织流动人口申报,泰安多家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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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以来

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对多家未按照规定

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用人单位

依法作出处罚

为持续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泰安高新区、徂汶景区用人单位主动按规定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工作,现将近期处罚的案例,通报如下:

年9月20日,北集坡派出所依法对未按规定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违法行为人梁某某(男,32岁,山东省新泰市人)罚款伍仟元。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年6月份以来,上海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后聘用70余名外来务工人员在泰安市高新区某项目三期工地务工、居住,梁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未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向公安机关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年9月22日,北集坡派出所依法对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男,44岁,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人)作出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年2月以来,山东某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聘用24名外来务工人员在泰安市高新区某项目六期工地务工、居住,李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未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向公安机关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年9月26日,北集坡派出所依法对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违法行为人杨某某(男,42岁,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作出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年5月以来,泰安市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聘用名外来务工人员在泰安市高新区某项目工地务工、居住,杨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未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向公安机关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人单位、物业公司等负有主动申报责任。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将持续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一旦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流动人口未申报登记,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物业公司、用人单位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年9月27日

来源:泰安高新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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