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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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宁人社规字〔〕1号)自实施以来,在调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宁党办〔〕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激励保障措施

(一)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纳入总量基数。选派人员可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派人员合作期满,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

(二)事业单位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可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可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可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宁人社规字〔〕1号文件中关于离岗创新创业政策主要适用于离岗创办企业的情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条件。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岗,应聘用至不低于离岗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四)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需要可按规定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其中,创新岗位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直接考察招聘。聘用在创新岗位上的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聘用在创新岗位上的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规及时审批。对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情况下的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消或变更。对审核同意的离岗创办企业申请,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核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订立离岗协议。对创新创业申请审批不同意的,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提高政治站位。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事业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给予充分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二)落实领导责任。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仅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科技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把关责任,严禁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违规设置创新型岗位,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

(三)规范人事管理。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各项制度,规范人事管理,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对离岗创办企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四)严肃纪律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保密纪律,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创新创业活动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中共宁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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