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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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要求

(一)培训对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应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用人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时间,并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对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一)培训内容

1、公需科目。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个学时,其中必修课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我省八大发展战略、十大创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内容;选修课内容为“疫情防控”、“传统文化”、“法律知识”、“信息化及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人才国际化”、“人文素养”、“安全生产”、“质量强市”、“乡村振兴”“内外贸一体化”等方面的内容。

2、专业科目。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时。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年我市专业科目具体学习内容参照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学习指南组织实施。

(二)培训形式和途径

1、年度继续依托“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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