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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铎鑫废品收购部涉嫌违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案。
基本情况:高玉春、性别:男、年龄4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X、家庭住址: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东社尔基镇明星村王守业屯号。
现场检查情况:年8月24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北小康村居民电话投诉,内容为: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北小康村北侧有家废品收购部,收购废旧塑料物品,同时进行破碎水洗。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通过无人机取证和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高玉春,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东社尔基镇明星村人,在扎赉特旗北小康村收购废旧物品,使用一套粉碎水洗设备对废塑料制品进行破碎水洗加工。
针对扎赉特旗铎鑫废品收购部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已将扎赉特旗铎鑫废品收购部立案查处。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已将扎赉特旗铎鑫废品收购部涉嫌违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案进行行政处罚,涉及违法设备拆除。
个别公民守法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淡薄,需要加大宣传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力度,提高企业、个人学法守法意识。
拍摄时间:年8月24日
拍摄地点: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北小康村铎鑫废品收购部院内。
证明对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