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告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将该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联合征信及监督部门,在置产置业、融资信贷、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生活消费等方面,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对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严厉敦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望相关案件的被执行人尽快到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拒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举报联系-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突泉县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失信被执行人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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