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10号文件)和《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11号),我中心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年高级和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学分要求
1.继续教育对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京企业的会计人员,均须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具体是指: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高级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对象。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均应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中初级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对象。除高级会计培训对象以外的其他人员应当参加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5)会计人员退休或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2.学分要求
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本年度取得90学分,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其中,专业科目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视同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分折算标准和登记方式请参阅国管办发〔〕11号通知中附件规定内容。
二、培训时间与内容
1.-年及年度培训时间:即日起截至年6月30日。
2.年度培训时间:即日起截至年12月31日。
3.培训内容:请登录网校学习系统选择相应的课程包学习并完成考试。
三、会计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用标准
1.中初级会计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用:1元/学分,90学分为90元。
2.高级会计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用:11元/学分,90学分为元。
四、报名、学习及支付流程
1.信息采集: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先完成信息采集,未采集的会计人员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和学分登记。
信息采集流程:
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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