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在内蒙古徐海斌推动扫黑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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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扫黑除恶第15督导组在锡林郭勒盟督导时强调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6月16日、17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5督导组副组长徐海斌一行在锡林郭勒盟督导。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宗仁陪同。

徐海斌一行先后走访了锡林郭勒盟司法局,锡林浩特市巴彦呼热派出所,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海关、口岸等,详细查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档案资料并听取了有关工作汇报。徐海斌对锡林郭勒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给予充分肯定,特别是对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在宣传发动、摸排线索、精准打击、“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等方面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督导组还深入牧民家中走访,了解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度和满意度,听取意见建议。

在二连浩特市公路口岸旅检通道,徐海斌详细了解口岸通关情况,并与正在通关的蒙古国客商交谈。他指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对于促进口岸持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二连浩特市要依法严厉打击黑恶犯罪,不断优化口岸通关环境,加强社会治安管控,让人民群众更有安全感。

徐海斌强调,要深入宣传发动群众,畅通举报渠道,特别是发动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线索,开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战场”。要固本强基,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基层组织对黑恶势力的“免疫力”。要紧扣职责任务落实,紧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摸排问题线索,加强行业监管,整治行业乱象,铲除黑恶犯罪滋生土壤。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做到边督边改、立行立改,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长效化。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真抓实干、不走过场,将政治站位、思想认识和责任担当体现在工作成果上、打击成效上,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崔某某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日前,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崔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某自年刑满释放后,纠集翟某某、张某等人,形成14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崔某某带领组织成员以敲诈勒索、放高利贷、控制赌场、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组织卖淫等方式聚敛钱财,金额高达余万元。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达81起,其中刑事案件59起,涉及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盗窃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罪名,治安行政案件22起,带有明显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崔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经过崔某某的长期经营,逐渐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且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足以支撑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且获取的经济利益已部分用于支持组织的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男霸女,欺压、凌辱弱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该组织对兴安盟突泉县境内的地下赌场已形成了非法控制;在当地的拉料市场,该组织横行无忌,强行“服务”,已对同行及公司形成心理威慑。尤其是在突泉县境内,称霸一方,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根据该组织成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崔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2年,并分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的附加刑。

来源/内蒙古日报

编辑/朱宏文

主编/王文泽张强

发布/乌海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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